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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何列報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多層次傳銷市場日益擴大,參與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不知如何申報,該局特說明如下:

一、營利所得:

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依適用情形擇一方式計算及申報:

(1) 帳證齊備經查明屬實者,可檢據核實認定:

營利所得=帳載銷售額(收入)-帳載成本費用

(2) 帳證未齊備者,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建議(參考)價格總額 × 6﹪

(3) 查無建議售價時,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進貨成本÷(1-依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6﹪

二、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

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1) 執行業務收入-直接費用(須檢附證明單據)=執行業務所得。

(2) 執行業務收入(扣繳憑單上的金額)-20﹪(98年度經紀人費用率)的必要費用=執行業務所得


三、其他所得

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從事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按所支領之各項所得類別,分別填報,以免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13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股長 姓名: 陳玉屏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0

  

本文轉自:http://www.etax.nat.gov.tw/wSite/fp?xItem=55851&ctNode=10708

  

個人經營Vemma維瑪,綜合所得稅如何列報所得?

進貨部分:超過7萬,則需申報  營利所得 = 3300 x 盒數 x 6%

獎金部分:因為都不是靠自己銷貨所得的,所以沒有 "其他所得" 只有 "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

                      申報 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 = 佣金收入(扣繳憑單上的金額) x (1-20%)

  

  

法條來源:

(財政部 83 年 3 月 30 日台財稅第 831587237 號函)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所得課稅規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所得課稅有關規定如次:

(一)傳銷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各參加人進貨資料,彙報該管國稅稽徵機關查核。

(二)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三)個人參加人部分:

1.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2.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本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3.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編者註:現為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營利事業參加人部分:營利事業參加人除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銷售利潤外,其因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其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收入處理。準此,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其於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至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財政部 95 年 12 月 11 日台財稅字第 09504545630 號令)多層次傳銷自95年度起年進貨額在7萬元以下免稅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自9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仍應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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